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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用人單位原因導致拖欠工資有賠償嗎?詳細閱讀
因用人單位原因導致勞動者無法按時足額領到工資,可以向用人單位要求賠償款。根據《勞動法》第三十八條規定,用人單位拖欠或者未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勞動者可以依法向當地人民法院起訴。今天我們就一起來看看關于這方面的法律規定,希望能夠為您帶來幫助。 勞動者要求用人單位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資報酬、探親假工資報酬、法定節假日期間工資報酬、法定婚假工資報酬的期間工資報酬,以及因停工停產、經濟形勢變化等原因導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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挪用公款罪中的情節嚴重具體指什么詳細閱讀
對國家工作人員構成職務犯罪的,應同時滿足貪污受賄罪且為情節嚴重。《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條規定的“情節嚴重”包括貪污數額巨大、情節特別嚴重、情節惡劣。貪污罪中“數額巨大”的認定,是以行為人所占有的國家財產的數額確定。 挪用公款罪中“情節嚴重”作為衡量單位是否將公共財物交付給其本人或他人使用的標準,該標準可以從行為人使用或者保管時長和數額兩方面進行確定,并同時考慮挪用的時間周期。根據“情節嚴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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想要過戶動遷房,需要準備哪些東西?詳細閱讀
最近收到很多朋友的咨詢信息,說在上海有的動遷房要過戶的,具體分析。動遷房在上海的房地產交易中是比較常見的房屋類型之一,一般是以動遷協議的方式進行交易和過戶。辦理動遷協議過戶可分為:取得產權、轉移登記證書和交付。辦理動遷協議過戶的關鍵在于要確定房屋是否存在共有人(即產權方)、共有份額(即不動產權證)、是否屬于共有財產中其中任何一方無法取得所有權等。 1、取得產權證 購房者需到相關部門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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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行為屬于詐騙罪的范圍?詳細閱讀
詐騙罪是指以非法占有為目的,用虛構事實或者隱瞞真相的方法,騙取數額較大、情節嚴重的行為。詐騙罪和普通盜竊罪是不同的兩種犯罪。從構成要件上來說,詐騙罪的行為是以非法占有為目的,行為人騙取他人財物的行為是以實現其行為意圖為手段進行的。我們整理了以下內容為您答疑解惑,希望對您有所幫助。 行為人以非法占有為目的,使用欺騙的方法,使被害人陷入錯誤認識而處分自己的財產。這里的欺騙不是指欺騙對方隱瞞真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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業委會和物業公司可以簽訂物業服務合同?詳細閱讀
業主委員會是由全體業主組成的,依法代表全體業主對物業服務企業進行監督和管理的組織。只有業主委員會是合法成立的,才有資格與物業公司簽訂物業服務合同。 一、業委會是合法物業服務企業業主委員會與物業公司簽訂任何合同,都必須是雙方自愿的,只要不違反法律法規,任何一方都可以簽訂。因為根據《物業管理條例》規定,物業公司要與業主簽訂物業服務合同,并向業委會報告物業服務情況。所以業主對物業公司不滿意可隨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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詐騙罪成立需要同時具備哪兩個條件?詳細閱讀
由于詐騙罪侵犯的法益是社會秩序,所以,詐騙罪一般要求行為人同時具備兩個條件:一是行為人具有非法占有被害人財物的故意,二是能夠對被害人實施欺騙。我們為您整理了以下內容,希望能夠對您有所幫助。 《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第一款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使被害人陷入錯誤認識而處分財產: (一)以欺騙手段取得數額較大的公私財物 (二)以欺騙手段對被害人實施欺騙行為 (三)以欺騙方式使被害人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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裝修時被物業要求更改方案,有法律依據嗎?詳細閱讀
作為《物業管理服務合同》內約定的一項義務,物業管理公司有責任對業主在裝修過程中的行為進行監管和必要的限制。 首先,小區管理部應當審查業主的裝修方案,將住宅裝修工程的禁止行為和注意事項通過《住宅裝修須知》的形式告知業主和業主委托的裝修公司,并與業主簽訂《住宅裝修管理服務協議》。值得注意的是:在簽訂協議時,小區管理部應當告知業主在裝修時的禁止行為。 例如:不得損壞房屋承重結構和破壞房屋外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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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意毀壞財物怎樣才算既遂?詳細閱讀
實踐中,行為人將違法所得沒收后上繳國庫的,以贓款退還失主;以違法所得沒收后上繳國庫的,既不能退還贓款現金,也不能返還其他合法財產。下面,我們就針對這個問題來展開闡述。 但是,這里的數額必須達到“數額較大”的標準。具體標準由司法解釋規定。這里所說的“數額較大”必須是單次盜竊或多次盜竊數額達到以上兩種情形中最大數額者。所謂多次盜竊是指多次盜竊數額達到或超過第一種情形的最大數額者;所謂多次盜竊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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裝修延期賠償標準是怎樣的?詳細閱讀
裝修延期賠償標準是怎樣的? 裝修延期賠償標準法律沒有明確的規定。 很多項目中,時間是施工的基本要素,業主和承包商在合同條款中一致同意,如果承包商不能在規定的日期前完成項目,則對于承包商完成工作所需要花錢的超過指定完工日期的每一天支付預先商定的金額給業主是承包商的經濟責任。 這種資金總量代表了這些延誤給業主造成的經濟損失,因為難以確定業主損失的真實價值,所以預先商定的金額就用于代替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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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具有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情形能成立受賄罪嗎?詳細閱讀
2018年7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聯合印發了《關于辦理受賄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意見》明確了“受賄”的概念和標準。今天,我們就來講講這個問題,希望對您有所幫助。 在司法實踐中經常出現的“受賄”行為有哪些?是否構成受賄罪?又如何認定“受賄罪”呢?最高人民檢察院研究室副主任陳有西認為,受賄罪是利用職務上的便利以非法占有為目的,索取他人財物或者非法收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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與相鄰權有關的法律條文有哪些詳細閱讀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三條:相鄰各方應當按照有利生產、方便生活、團結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確處理相鄰關系;不得損害相鄰方的合法權益。對不屬于自己所有的土地和其他不動產及動產,應當給予適當的管理、利用、收益。因此鄰居對自己房屋進行改造修建是沒有問題,但是一定要征得相鄰方的同意,否則就有可能給鄰居造成損害。在《民法典》正式實施前,很多法律法規對于相鄰關系沒有作出明確規定。但是在《民法典》正式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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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賄案件中辯護人的法律責任有哪些?詳細閱讀
根據《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四條、《刑事訴訟法解釋》第二百零五條以及《刑法》第三百零七條等法律規定,辯護人若沒有及時提供辯護意見而被司法機關立案偵查,或者未及時采取其他法律措施則有可能會被認定為“自動投案”或者“自首”。今天,我們就來講講這個問題,希望對您有所幫助。 因此,對于此類情況筆者認為,在本案中應當承擔刑事責任。但根據《刑法》第二百一十一條規定:“辯護人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法律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