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訴訟受案范圍是怎樣規定的
行政訴訟法第44條第1款規定:“人民法院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行使權力的機關或者組織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在法定期限內提出的上訴;但法律另有規定或人民法院判決駁回上訴的除外。”該條規定的受案范圍僅限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行政案件應當包括行政行為、行政賠償糾紛、行政裁決等內容。其中
1、行政許可
行政許可,是指行政機關依法對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頒發或準予其從事某種活動所必需的許可。這種行政許可活動必須由行政機關制定程序規范,并在授權范圍內進行。與一般的行政許可不同,行政許可不具有強制性,不受公眾權益或者其他利益的影響甚至約束,而是受國家意志支配。因此,我國法院對具有一定強制性的行政許可,均不予受理。
對行政許可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可以對行政許可作出確認違法或者駁回起訴決定,并依法保護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基于這種權利主張而提起的行政訴訟。對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向行政機關提出行政許可申請之后收到通知不予受理或者不予答復申請予以撤銷等特殊情況,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審理。
2、行政征收
行政征收是指政府依法對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實施的某種公共利益實施的強制性給付行為。主要包括以下幾種類型:
(1)產權轉讓、轉讓費和利潤返還
(2)社會福利
(3)土地、房屋、草原、荒地、灘涂等自然資源資產征收與補償
(4)房屋拆遷
(5)社會保障
(6)交通運輸、倉儲和郵政、電信、廣播、電視等基礎設施和公用事業征收與補償
(7)教育、科技、文化、衛生、體育、環境保護等社會公益事業的征收與補償
(8)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個人所進行的其他征收與補償
(9)依照法律法規規定進行的其他征收與補償活動。
此外,行政征收也存在訴訟糾紛的情況。如城市房屋拆遷與補償糾紛。
隨著城市化進程加快,一些地方出現了對城市國有土地上房屋進行征收與補償情況,由此引發了各種案件。但也有一些地方不采取強制措施,直接以補償被征收房屋所造成不能補償等結果而引發了大量訴訟案件。同時也有個別地方政府違背憲法和法律規定進行征收與補償,從而引發了大量訴訟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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