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除婚姻關系需要符合什么條件?
人民法院對經審查確無感情問題的男女雙方,予以受理并進行審理;對于符合解除婚姻關系條件的,應當準予離婚。對女方要求離婚又不愿離婚的,可缺席判決;已離異的,可改判或者調解和好。
女方在丈夫提出離婚后又提起訴訟,請求與其結婚而未能得到支持的,視為撤回離婚訴訟建議。對男方在女方提出離婚后又提起訴訟要求與其結婚或者要求與其離婚而未能得到支持的,應責令男方重新審理夫妻共同財產和子女撫養等事項。
如果男女雙方有證據證明一方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夫妻共同財產或者偽造債務等嚴重損害夫妻雙方合法權益情形,則對該方的離婚請求應當予以支持。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后,男女雙方又分居滿二年,一方再次起訴離婚的,應當準予繼續居住。
夫妻雙方要想離婚,必須具備完全民事行為能力。根據我國《民法通則》的規定,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是法定的,任何人都不得非法剝奪或者限制他人的民事權利,禁止非法干涉他人的民事活動,更不能非法限制他人的民事活動,否則,就構成犯罪,即構成重婚罪。
我國《婚姻法》還規定,不滿14周歲即不能獨立實施純獲利益的民事法律行為,應當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實施。這一規定從保護未成年人合法權益的角度出發,為未成年人設立了一條更加嚴厲制度保障,有利于未成年人在未來參與社會生活中更好地保護自己的權益,有利于未成年人在未來能獨立地參與社會生活和社會交往。
如果未成年人在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就需要先向法院提出申請。法院經審查后同意后出具準予離婚決定并對雙方進行宣告。宣告以后,即產生法律效力。
宣告以后發生新的事實或法律關系,如果法院沒有新的事實或者法律關系尚未產生或者未發生新的法律關系,則宣告后不發生新的法律關系,也不產生新的民事侵權糾紛案件,由原、被告共同承擔民事責任。即原、被告都有獨立思考能力、民事行為能力,在各自所從事領域中獨立地開展民事活動和簽訂民事合同、進行民事活動時,不因其各自為成年人而影響其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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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寫民事訴狀,第一部分寫明原告、被告的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民族和住所地,第二部分寫訴訟請求;第三部分寫事實與理由,把何時結婚、何時生小孩,因為什么原因離婚等情況寫明。訴狀最好打印,但最末處必須手簽名;2、到住所地所在基層法院(區或縣法院)起訴,在立案庭辦理立案手續;3、立案的時候遞交民事訴狀2份、結婚證、夫妻兩人的身份證(至少帶上自己的)、小孩的戶口或出生證原件,如果有財產需要法院分割,還要帶上財產相關證據,如房產證、機動車行駛證等。證據需要交2套復印件(法院案卷中一份,發給對方一份);4、立案庭審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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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于婚約期間的雙方贈與物,除貴重物品外,一般不予返還;對以訂立婚約為名進行婚姻買賣的財物,原則上應當收繳;已訂立婚約為名詐騙錢財的,應受法律處罰。婚約財產的性質一般應為贈與性質,有些財產的贈與是以雙方結婚為成就條件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1042條“靜止包辦、買賣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為。靜止借婚姻索取財物。……”。彩禮包括但不限于見面禮、聘禮、上車禮、下車禮、改口費,以及價值較大的首飾、電器、通訊工具、交通工具等貴重財物。對于男女雙方在交往過程中為表達感情、出于自愿所給付的小額財物及特殊意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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