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母在未成年子女面前,也不是完全的弱勢
很多父母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為了減少子女與自己的情感聯結,往往會將撫養費的支付義務全部或者部分免除,殊不知這種做法也是對孩子的不負責任及對自己的不尊重,這種行為對未成年子女的成長是極其不利的,同時也是違法犯罪行為。”法院判定:父母雙方對子女應盡到的責任義務及不履行子女應享有的權利和義務不因離婚而消滅。
從公平而言,對未成年子女經濟上的關愛,對其心理上的撫慰卻應視為父母對子女的關愛與幫助。”作為成年子女在父母離婚后仍然享有婚姻法上規定的各項權利(包括人身權利)和利益關系上的平等及權利的保護。“撫養費”僅屬于法律層面的法定義務,并不能從法律層面上直接否定父母對未成年子女付出的關愛陪伴與幫助作用。
作為父母亦需意識到這個問題:父母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不履行子女撫養費支付義務給孩子造成的影響及其后果并非不存在,即使導致父母無法繼續履行撫養子女義務,如果其能夠提供證據證明父母與其之間存在著真實情感聯結或者雙方都有能力履行撫養費義務時可予以支持。
對未成年人在生活、教育、學習等方面造成困難可予以幫助與關懷;被遺棄兒童可申請救助等規定都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身心健康成長。你覺得呢?法律有哪些變化?
父母是未成年人最重要的監護人,在父母雙方有撫養子女的義務的情況下,如果父母雙方沒有履行撫養義務,那么孩子在成年后有權向父母請求支付撫養費。因此,未成年子女不具有父母雙方的撫養義務,如果父母雙方未履行撫養義務又沒有其他經濟收入來源的,未成年子女有權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或申請執行。”關于撫養費問題有兩個法律原則:父母雙方負有一定期限的撫養義務。
這不代表未成年子女具有不需要支付撫養費義務且該義務在法律上無法免除。法律上有個模糊的界限,如果一方不承擔相應的撫養費義務,另一方就不會向法院請求支付撫養費。”《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條父母應當負擔子女的生活費和教育費,負擔期限為18個月。”該條規定了父母一方應承擔的主要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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