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前全額買房,婚后加名字,離婚分割房產糾紛
丈夫婚前全額買房,婚后加上妻子的名字,離婚時房產可以作為夫妻共同財產分割嗎?如果可以,如何分割?近日,法院審理了這樣一起離婚糾紛案件。經審理判決,法院裁定雙方終止婚姻關系,結合婚生子還年幼的事實,判定丈夫支付妻子50%的房屋補償,房產歸丈夫所有。如有相似問題,可以在線咨詢上海離婚房產分割律師。
夫妻對如何分割房產有不同的看法。
2018年7月,小軍(化名)與小紅(化名)登記結婚,婚后生子小寶(化名)。婚前,小軍在某小區購買了價值54萬元的商品房。婚后,小軍在房產證上加了小紅的名字。
由于婚前缺乏了解和婚后瑣事,夫妻矛盾重重。去年2月,小軍以感情破裂為由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要求雙方依法離婚;婚生子小寶由小軍撫養,小紅每月支付贍養費。小軍婚前購買的財產屬于他的婚前財產。小紅應協助小軍辦理轉讓登記手續。
小紅同意離婚,但不同意小軍的其他訴訟請求,辯稱婚生子小寶一直和她住在一起,應該繼續撫養更有利于孩子成長的孩子。此外,雖然涉及房屋的銷售合同是婚前簽訂的,但雙方在婚后辦理產權變更登記時實際登記為房屋的共同所有人。因此,財產應按夫妻共同財產分割。
判決男方向女方支付50%的房屋補償。
法院審理后認為,小軍起訴離婚,經法院調解勸說無效,小紅也同意離婚,可以確定夫妻關系已經破裂,小軍離婚訴訟請求,法院許可。結合原被告的實際情況,婚姻和孩子的現狀,有利于孩子的健康成長,小寶現在和小紅生活在一起,不應該改變他們的生活狀況,應該由小紅直接撫養。離婚后,小軍應每月支付1500元的贍養費,直到小寶18歲。
本案涉及的財產是小軍婚前支付的全部房款,是小軍的婚前財產。但小軍婚后變更房屋所有權登記,在房產證上加上小紅的名字,可視為小紅的禮物。雙方對財產份額沒有特別約定,應視為夫妻共同所有,雙方享有平等所有權,離婚后應分割財產。鑒于財產現在由小軍居住,小軍應該被判定為更合適的,小軍應該賠償27萬元,小紅應該配合產權變更登記程序。然后作出了上述判決。
小軍拒絕接受一審判決,并提出上訴。小軍上訴時認為,即使是贈與也應屬于有條件的贈與,贈與的條件是小紅作為妻子和小軍長期穩定生活。當條件不能實現時,贈與效力不會發生或終止,夫妻財產不能轉化為共同財產。中級人民法院認為,雖然涉及的財產是小軍婚前購買的,但在婚后辦理房地產登記時,同意將權利持有人登記為小軍。小紅的共同所有權是共同所有的,可以認定為雙方同意一方婚前的所有財產是共同所有的。一審認定,涉及的財產是小軍贈與小紅的,是夫妻共同財產,沒有不當行為。小軍提倡有條件的贈與,缺乏充分的事實依據,不予采納。處理涉及的財產,應當堅持保護婦女和兒童的合法權益,照顧無過錯方,尊重當事人的意愿,有利于生產、經營和生活的原則,合理解決。人民法院在處理涉及未成年子女利益時,必須以子女利益最大化為首要原則,可以根據子女生活和學習的需要,給予直接撫養子女一方適當的財產。
因此,小軍雖然對夫妻共同財產做出了巨大貢獻,但并不是夫妻共同財產分割的決定性依據。結合婚生子,小紅直接撫養,一審認定小軍支付小紅50%的房屋補償,是基于未成年人子女利益的考慮。
夫妻共同財產是指《民法典》規定的財產,屬于夫妻共同所有,夫妻有平等處理共同財產的權利。《民法典》第一百零六十二條規定,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取得的下列財產為夫妻共同財產:(1)工資、獎金、勞動報酬;(2)生產、經營、投資收入;(3)知識產權收入;(4)繼承或贈與財產,但本法第一百零六十三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5)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夫妻有平等處理共同財產的權利。
上海離婚房產分割律師提醒說,許多人認為,由于登記在雙方名下或加上配偶的名字,房子應該屬于他們自己的一半。根據《民法典》第一百零八十七條的規定,離婚時,夫妻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和照顧子女、婦女和無過錯方權益的原則作出判決。在司法實踐中,雖然涉及的房屋屬于夫妻共同所有,但并非平均分割。法院將根據房屋投資來源、婚姻中是否有過錯、共同生活等具體情況進行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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