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工方違約怎么辦?廣州工程合同律師為您講解
被上訴人邱濤公司辯稱,不同意江山公司的上訴請求。根據(jù)本合同第7.1條和第72條規(guī)定,江山公司代表秋濤公司代扣代繳稅款,秋濤公司只需繳納一次稅款。那么對于相關情況你了解多少呢?接下來和廣州工程合同律師一起看看吧。
現(xiàn)在江山公司不使用保險費中的扣除額代秋桃公司繳納稅款,導致秋桃公司多次繳納稅款,江山公司應退還扣除額的稅款。 在其他情況下,扣除法定金額的5.56%,以江山公司扣除后代秋桃公司納稅,并承擔代秋桃公司納稅義務而不代表秋桃公司履行納稅義務為基礎。
原判斷正確,需堅持原判斷。
經(jīng)審理,法院認定原審判決事實正確,法院依法予以確認。
此外,法院認定,針對江山公司(甲方)與秋濤公司(乙方)于2005年2月11日簽署的“包銷保費、保費納稅”問題, 14-20層主樓《徐匯(江山大廈商品房專賣合同)》(以下簡稱主樓合同)第7條規(guī)定“第7.1條中的包銷保費為單間包銷房屋的實際銷售”。 銷售合同約定的房屋單價超過單套房屋最低價時。
保險費由乙方收取,但乙方應向甲方支付5.56%的營業(yè)稅。 第7.2條:甲方按包銷房屋預售合同約定的總房價向購房者開具商業(yè)統(tǒng)一發(fā)票(房價發(fā)票),并按發(fā)票金額向稅務機關繳納營業(yè)稅、印花稅。 乙方不再承擔稅費。"
雙方于2005年5月19日簽訂的《徐匯江山大廈商品房專賣合同》(以下簡稱《裙樓合同》)第7條第7.1款,涉及13層及裙樓(以下簡稱《裙樓合同》)。包銷保費是指當銷售合同約定的房屋單價超過單套房屋的房屋底價部分時,實際銷售包銷的單套房屋。 保險費由乙方收取,但乙方應按保險費的5.56%退還營業(yè)稅,并向甲方開具完稅發(fā)票。"7.2同主樓合同。
雙方對主樓、裙樓兩項包銷合同第七條及補充合同條款有不同的解釋。
秋濤公司的解釋為:關于溢價部分營業(yè)稅的承擔,主樓合同與裙樓合同的約定是不同的。根據(jù)7-12、14-20層主樓的包銷合同7.1款,秋濤公司收取溢價款后,按收取的溢價款額向江山公司繳納5.56%營業(yè)稅,由江山公司向項目所在地的徐匯稅務局為秋濤公司代扣代繳傭金收入的營業(yè)稅,并將完稅證明交付秋濤公司,秋濤公司無需再開具完稅發(fā)票。
根據(jù)13層主樓及3-6層裙樓的包銷合同7.1款,秋濤公司收取溢價款后,返還溢價部分的5.56%的營業(yè)稅給江山公司,并向江山公司開具溢價部分的完稅發(fā)票。此溢價部分的5.56%是秋濤公司作為包銷商分擔總房價款中溢價部分的銷售款營業(yè)稅,而秋濤公司的傭金收入營業(yè)稅由其自行向松江稅務局繳納,不再由江山公司代扣代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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