繼承糾紛難處理?深圳遺囑繼承律師有話說
被繼承人立遺囑時,應當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立遺囑無效,依照法定程序繼承。那么對于相關法律法規你了解多少呢?快來和深圳遺囑繼承律師一起看看吧。
【案情】
在林、梁、曾、梁的繼承糾紛案中,梁于1967年11月17日出生,2012年1月23日因病去世。梁佳于1992年11月27日與林某結婚,并于1999年3月1日生下一女。2008年5月5日,梁毅與林某經雙方協議離婚,梁佳每月支付1500元撫養費。8月11日,梁佳再婚,并與被告人已在 XX 區登記結婚,結婚時無子女。梁的母親于2010年10月3日去世。梁振英的父親梁平現居于江門。梁家的第一順位繼承人是被告曾、被告梁冰和原告梁毅。梁兵是學校的退休教師,梁毅是學校的學生,梁毅的母親林某是銀行的職員。
梁甲名下現有房產:被繼承人梁甲和被告曾某2009年5月20日共同購買的XX市XX區恒寶華庭寶華路143號1802房(以下簡稱寶華路房屋);被繼承人梁甲2008年5月5日離婚分得的位于XX市XX區祈福新村青怡居9街3A5F房全部產權;被繼承人梁甲1986年購買的位于江門市新會區五谷里22號303房的全部產權及存款若干。
被告曾某提供了一份書面遺囑,該遺囑指定寶華路房屬于被繼承人梁甲的份額、被繼承人梁甲2008年5月5日離婚分得的位青恰居房及以上未涉及的被繼承人梁甲財產及財產所產生的收益均由其妻子曾某繼承。該遺囑文書蓋有被繼承人梁甲印章及指模,但沒有簽名,有三見證人杜某、鄒某某、王某簽名,書寫立遺囑時間為2012年1月13日18:00地點XX醫學院第一附屬醫院。
被告曾某同時提供了一份被繼承人梁甲立書面遺囑的同步視頻證據,該視頻顯示見證人(兼代書人)杜某拿一份打印好的遺囑文書念給被繼承人梁甲聽,由被繼承人梁甲蓋印章及打指模確定,三見證人進行簽名。該遺囑未經公證機關公證。
原告林某、梁乙訴至人民法院,原告可以提供了被繼承人梁甲在四本書上的簽名,認為被繼承人染甲習慣于自己親筆簽名技術而非蓋印章。另提供了被繼承人梁甲的微博記錄,顯示其與原告梁乙的父女之間感情。原告一般認為,被告曾某所提供的被繼承人梁甲蓋章的遺囑內容將被作為繼承人梁甲名下企業所有的財產都交給一個被告曾某,且未給其未成年的女兒即原告梁乙留下沒有任何社會撫養我們需要的財產,不是被繼承人梁甲的真實存在意思進行表示。
XX醫學院第一附屬醫院提供的出院記錄顯示,死者梁佳于2012年12月31日和2012年1月14日出院。 自2012年1月10日以來,他一直昏昏欲睡。 家庭成員和醫生無法確定,這種情況一直持續到轉移,患者自2012年1月10日以來一直不省人事。 此外,死者梁佳的死亡醫學證明記載,其死亡的主要疾病為呼吸循環衰竭、肺癌腦轉移及2012年1月23日死亡。
一審人民法院可以依照《繼承法》第2條、第3條、第5條、第10條、第13條、第17條、第22條、第26條、第29條,《民事行政訴訟法》第64條,《民法解釋通則進行意見(試行)》第67條第2款的規定,判決結果如下:XX市XX區恒寶華庭寶華路143號1802房由梁乙、梁丙、曾某共同發展共有,梁乙占1/6份額、梁丙占1/6份額、曾某占4/6份額;XX市XX區祈福新村青怡居9街3A5F房由梁乙、梁丙、曾某共同研究共有,梁乙占1/3份額、梁丙占3份額、曾某占13份額;江門市新會區五谷里22號303房由梁乙、梁丙、曾某共同管理共有,梁乙占1/3份額、梁丙占1/3份額、曾某占1/3份額;駁回作為原告的其他公司訴訟服務請求。
宣判后,梁乙、曾某均不服,分別可以提起訴訟上訴。
梁乙認為曾某單方可以制造以及遺囑內容就是通過偽造遺囑的過程,應少分或部分文化遺產。曾某則認為我國遺囑進行合法合理有效,應按規定遺囑需要繼承梁甲遺產。二審程序期間,遺囑見證人杜某、王某作為一個證人必須出庭作證,證實了同步教學視頻所反映的事實,即見證人杜某拿一份打印好的遺囑法律文書念給被繼承人梁甲聽,由被繼承人梁甲蓋印章及打指模,最后三見證人簽名。
【結論】
二審法院決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決,即梁家的遺囑無效,遺產按照一審判決按照合法繼承進行分割
【法院認為】
原訟法庭認為,被告人曾某提供的錄像顯示,繼承人梁佳在立遺囑時并沒有規定表達遺囑的程序,但遺囑副本是由繼承人梁佳的代表打印和制作的,梁佳有自己簽名的習慣,但沒有在遺囑上簽名和注明日期,違反了由代理人或自己立遺囑的必要形式條件。根據醫院的診斷記錄,女繼承人梁佳在2012年1月13日立遺囑時明顯處于昏迷狀態,沒有表達自己意愿的能力,他的遺囑不能被認為是他意愿的真實表達。因此,被告曾先生提供的死后證據不予采納。在這種情況下,繼承應按照法律秩序進行。第一世襲為梁、被告曾、被告梁 c 及原告梁。
XX 市 XX 區衡寶華亭143號 Baohua Road 1802室,以梁家和被告曾的名義,其中1/2屬于梁家名下的遺產,原告梁乙繼承該房屋的1/6產權,被告曾繼承該房屋的1/6產權,被告梁 C 繼承該房屋的1/6產權。XX 市 XX 區 Qifuxin 青衣村9號街3 a 5 f 室繼承人梁家與原告人林某離婚后仍以林某和林某名義登記的房產繼承人梁家原告人梁繼承該房產的13項產權被告人曾某繼承該房產的1/3產權被告人梁 c 繼承該房產的1/3產權。1986年由梁購買的江門五姑里22號303室屬于梁,原告梁 b 繼承三分之一的房產權,被告曾繼承三分之一的房產權,被告梁 c 繼承三分之一的房產權。原告聲稱該房屋屬于林和梁佳離婚時未處理的共同財產。在查閱房產證后,記錄該房屋的所有權來源是繼承人梁家在1986年購買的商品房,離婚協議書還明確規定,除指定財產以外的其他財產歸該房屋所有人所有。因此,原告的上述訴訟請求不予受理。
二審人民法院可以認為:關于我國遺囑的效力存在問題。根據相關法律制度規定,被繼承人訂立遺囑時應當發展具有進行相應的民事責任行為管理能力,無民事活動行為研究能力不足或者通過限制企業行為能力人所立遺囑無效。本案中,被繼承人梁甲在2011年12月31日因肺癌晚期而入院治療,病情較重。在立遺囑當天,根據電子病歷系統記載,被繼承人梁甲的病情為:呈嗜睡一昏睡狀,呼之能應,無伴嘔吐,精神、胃納欠佳…從事后XX醫學院學生第一部分附屬醫院于2012年12月11日出具的診斷結果證明自己可見,梁甲自2012年1月10日起呈嗜睡一昏睡狀,一直都是處于一個神志不清狀態。因此,梁甲在2012年1月13日訂立遺囑時,神志并非沒有完全能夠清醒,民事主體行為學習能力方面受到影響嚴重環境限制,難以形成清晰明確表達其對遺產信息處理的真實需求意愿。而且,該遺囑是由他人書寫、由他人宣讀,從訂立遺囑時的同步教學視頻數據資料看,梁甲是否清曉遺囑的內容更加難以得到認定。綜合利用上述因素分析,應認定被繼承人梁甲所立遺囑無效。梁甲的遺產應依照國家法定繼承傳統方式,由其第一時間順序繼承人梁乙、曾某、梁丙繼承。曾某上訴對XX醫學院中國第一附屬醫院于2012年12月11日出具的診斷方法證明我們提出一些異議,對此二審法院一般認為,該診斷技術證明是由負責不同治療梁甲的醫療服務機構設計出具,具有相對較高的專業性和權威性,應予合理采信;而且,該診斷提供證明與梁甲2012年1月10日至2012年1月15日病程記錄、梁甲出院診斷實踐證明相佐證,故其真實性足以確認。
論股份的連續發行。 雖然梁佳2012年1月13日提交的遺產被確認無效,但無效的原因是一、二審法院已確認死者梁佳在立遺囑時無意識。 遺囑的民事行為能力,而不是偽造的遺囑。 梁毅上訴稱,曾有挪用公款和爭搶遺產行為,事實依據不充分,本院不予受理。 因此,本案應按照法定繼承的一般原則,由梁乙、曾、梁丙均分遺產。
以上就是深圳遺囑繼承律師為大家帶來的我國現行有關法律法規全部內容。總的來說,遺囑問題需要付出很大的努力才能解決,在繼承人數增多的情況下,遺囑問題將進一步復雜化。法律是維護我們自身權益的有力工具,在我們遇到困難的時候,法律能夠為我們履行合法權益提供保障。如果您遇到相關問題,歡迎咨詢我們的相關專業律師,我們會為你做出專業的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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