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債務律師為您解答借款合同的履行地如何確定
根據《民事訴訟法解釋》第十八條的規定,在確定合同履行地之前,必須確認當事人之間爭議的對象。爭議的客體是指由產生爭議的合同的類型或性質決定的主要或特征性義務。上海債務律師帶您了解一下有關的情況。
因此,在有些情況下,付款的貨幣可能僅僅是對交易的考慮,而不是合同規定的義務。此時,原告向法院要求被告支付貨幣,這并非是“爭議對象為支付貨幣”的情形,因此,適用“收款貨幣所在地為合同履行地”的法律確定法院。
根據《民事訴訟法解釋》第十八條的相關規定,除當事人明確約定外,合同簽訂地并非是確認合同履行地的依據。
上訴人對龍東實業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對龍東公司) ,成都百越大地礦業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百越礦業有限公司) ,被控在人民自治地方初期與上訴人王庚寅就藏族高級人民法院(2018年)第23號民事判決提起上訴,引發合同糾紛。上訴中華民國為:。由法院依法組成的合議庭進行的審查現已結束。
堆龍東訴至公司、百越礦業公司:撤銷西藏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2018)藏民初23號民事裁定書,案件移送四川省成都市中級人民法院審理。事實和理由:當事人在合同中明確約定爭議解決法院為合同履行地法院,涉案合同履行地為四川省成都市。
首先,合作協議、增資擴股協議、股權轉讓協議在四川省成都市簽署;其次,上訴人認為合同明確約定合同履行地在四川省成都市。在股權轉讓協議中,雙方約定了股權轉讓價款的支付方式和監管賬戶。監管賬戶為中信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領事館支行,住所為四川省成都市。
此外,雙方還約定,股權轉讓條件成熟后,將監管賬戶內的資金劃轉至住所地為江蘇省無錫市的無錫楚翔佳信投資企業,涉案其他股權轉讓價款未收到該賬戶信息;第三,即使合同中對履行地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
根據上述事實,也說明本案履行的內容是股權價款的轉讓,即爭議的標的是支付貨幣,四川省成都市是價款的接收地。因此,一審法院認為,認定爭議標的為其他客體的判決,是適用法律錯誤。本案依法應由四川省成都市中級人民法院審理。
上訴人王庚寅沒有答辯。本院經審查認為,上訴人提出的管轄權異議不能成立。具體原因如下:
根據《中華民族人民民主共和國環境民事訴訟法》第三十四條之規定,針對企業合同管理糾紛,當事人有權要求通過學習書面協議進行約定與爭議有實際生活聯系實踐地點的人民對于法院管轄。本案當事人之間通過網絡協議約定合同履行地法院為管轄法院,不違背自己專屬管轄和級別管轄的相關法律規定,因此,對協議管轄的效力本院予以認可,即本案應當由合同履行地的人民法院管轄。
本案的重點是如何確定合同的履行地。對于上訴人聲稱本案合同均在四川成都簽訂的事實,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民國》的解釋第十八條的有關規定,除當事人明確約定外,合同簽訂地不是確認合同履行地的依據。
同時,《股權轉讓協議》中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之間關于設立股權轉讓價值監督賬戶和關于貸款問題的協議屬于當事人履行義務方式的協議,也不是關于履行合同地點的協議。當事人之間簽訂的許多協議,對履行合同的地點沒有相關規定。
上海債務律師提醒大家,只有“提交合同履行地法院管轄”的協議,不能具體規定履行合同的地點,當事人也沒有就履行合同的地點達成新的補充協議。因此,根據《合同法》第六十一條、第六十二條及相關司法解釋,履行合同的地點并不明確,應為人民中華民國的《合同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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