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遺囑繼承律師講解口頭遺囑相關問題
我國遺言方式中有一項是行動遺言,是指遺言人經由過程行動的方式對本人的正當財富作出安排。實踐中,以口頭形式立遺囑的人不少,但因此而發生的糾紛也不少。主要是圍繞口頭遺囑效力而產生的糾紛。那么,口頭遺囑怎么才能生效?和上海遺囑繼承律師一起看看有關口頭遺囑有效的條件吧。
根據《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四條至第一千一百三十九條規定,遺囑有自書遺囑、代書遺囑、打印遺囑、錄音遺囑、口頭遺囑和公證遺囑6種。
第一千一百三十四條:自書遺囑由遺囑人親筆書寫,簽名,注明年、月、日。
第一千一百三十五條:代書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由其中一人代書,并由遺囑人、代書人和其他見證人簽名,注明年、月、日。
第一千一百三十六條:打印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遺囑人和見證人應當在遺囑每一頁簽名,注明年、
月、日。
第一千一百三十七條:以錄音錄像形式立的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遺囑人和見證人應當在錄音錄像中記錄其姓名或者肖像,以及年、月、日。
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遺囑人在危急情況下,可以立口頭遺囑。口頭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危急情況消除后,遺囑人能夠以書面或者錄音錄像形式立遺囑的,所立的口頭遺囑無效。
第一千一百三十九條:公證遺囑由遺囑人經公證機構辦理。
一、行動遺囑的設立條件
(1)須在危殆情況下才能夠立行動遺言。所謂危殆情形是指遺囑人因疾病或戰爭隨時都有生命危險,無法以其他形式立遺囑的情形。
(2)行動遺言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
注:危殆情形解除后,遺言人可以或許用書面或者錄音形式立遺囑的,先前所立的口頭遺囑無效。
二、行動遺囑見證人條件
依據《繼承法》第17條的劃定,以下人員不能作為遺囑見證人:
(1)無行動能力人、限定行為能力人;
(2)繼承人,受遺贈人;
(3)與繼承人,受遺贈人有利弊瓜葛的人。
三、行動遺囑實質要件
(1)立遺囑人必須有遺言才能,即在立遺囑時必須具有完全行為能力。
(2)立遺囑人的意義暗示必須真實。
(3)遺言的內容必須正當,如必須為不足勞動才能又沒有生活來源的繼承人保留必要的繼承份額,遺囑不得處分他人的財產。
四、無效口頭遺囑
(1)無行動能力人或許限定行為能力人所立的遺囑無效。
(2)遺言必須暗示遺囑人的真實意思,受脅迫、欺騙所立的遺囑無效。
(3)捏造的遺囑無效。
(4)遺言被篡改,篡改內容無效。
(5)遺言沒無為不足勞動才能又沒有生存起源的繼承人保留必要的繼承份額,對此種遺囑須在扣除應當保留的份額后按照遺囑分配遺產。
上海遺囑繼承律師講解的上述內容皆較細致,能有效地避免日后的利益發生沖突。如果您還有一些其他國家關于我國遺囑法律規定方面的問題,可以通過咨詢上海遺囑繼承律師,我們有專業的律師為您答疑解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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