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據問題怎么規定?廣州刑事辯護律師為您講解
依據證據與案件首要究竟的證實瓜葛的分歧,能夠將證據劃分為間接證據與直接證據。那么對于相關情況你了解多少呢?接下來和廣州刑事辯護律師一起看看吧。
間接證據是指可以或許單獨地間接指明案件首要究竟的證據,直接證據是指不克不及單獨地間接指明案件首要究竟,需求與其他證據相結合能力證實的證據。
刑事案件的情形異常龐雜,在部分案件未能收集到間接證據的情況下,就需要經由過程直接證據判別案件認定犯法行動是不是系被告人實施,對被告人作出是否構成犯罪的認定。相對于直接證據已經查證屬實,案件的主要事實便可確認的過程而言,在沒有直接證據證明案件事實的情況下,完全依靠間接證據認定案件事實的過程是一個復雜的推理過程。
在這一過程中,不僅要求各項間接證據被查證屬實,而且要求各項間接證據能夠形成認定案件事實的完整體系,最終依據邏輯推理規則證明案件事實。因此,完全依靠間接證據定案必然要遵循一定的規則,以確保定案的準確。
在長時間的法律實踐中,法律實務部分關于完整依托直接證據定案總結出了劃定規矩,而證據學界也進行了理論論證和總結,相對于比擬成熟。
《極刑案件證據檢察劃定》針對辦理極刑案件過程當中的相干問題,在第三十三條對間接證據定案根據作出了明確。為了更好地對所有刑事案件作出規范,《解釋》第一百零五條吸收了上述規定,對依靠間接證據定案規定作出了規定。具體而言,沒有直接證據,但間接證據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可以認定被告人有罪:
1.證據曾經查證失實。證據必須經由查證屬實,能力作為定案的依據。特別是在依托直接證據定案的過程當中,假如某項直接證據未經查證屬實,會影響到全部證據體系的可靠性,進而導致對案件事實的認定出現錯誤。因此,要格外注意對每項據以定案的間接證據依照法定程序查證屬實,確定其真實性,為依靠間接證據定案鑒定良好的基礎。
2.證據之間互相印證,不存在無奈消除的抵觸和無奈說明的疑難。在對每項據以定案的直接證據查證失實的基礎上,要進一步檢察各項直接證據之間的內涵聯絡,檢查其是不是互相印證,是不是存在無奈消除的矛盾或者無法解釋疑問。當發現間接證據之間存在矛盾時,需要進一步判斷矛盾是否可以排除,排除掉虛假的證據。而發現間接證據之間存在疑問,通過公安機關、檢察機關的合理解釋排除疑問的,可以采信,否則不得作為定案的根據。
3.全案證據曾經構成殘缺的證實系統。依托直接證據定案,請求各項證據查證失實和互相印證,消除抵觸和疑難,這是質的方面的請求,而認定被告人有罪還請求各項直接證據擁有量的請求,即彼此之間形成完成的證明體系,形成完整的證據鎖鏈。間接證據必須形成一個完整的證明體系,即有關犯罪的時間、地點、過程、手段、工具、后果、目的、動機、被告人的個人情況等,都有相應在證據證明。①
4.依據證據認定案件究竟足以消除正當嫌疑,論斷擁有唯一性。依托各項直接證據構成的殘缺證實系統舉行邏輯推理,得出的只能是犯法行動系被告人實行的僅有論斷,且足以消除正當嫌疑,這是對證實施規范在依托直接證據定案過程當中的進一步夸大。唯獨證據達到確鑿、充分的程度,才可以認定被告人有罪,而只有對所認定的事實排除合理懷疑的,才能認為證據確實、充分。依靠間接證據認定的案件事實必須是排除被告人以外的人實施犯罪行為的可能,才可以認定為足以排除合理懷疑。需要注意的是,起草過程中,根據有關方面的意見,與刑事訴訟法第五十三條的表述相一致,這里未使用《死刑案件證據審查規定》第三十三條“足以排除一切合理懷疑”的表述,而是修改為“足以排除合理懷疑”。
5.應用證據舉行的推理吻合邏輯和教訓。最初,應用直接證據舉行的推理請求既吻合邏輯劃定規矩,還要吻合教訓判斷。如果運用間接證據形成的證據體系本身不符合通常的視為過程與客觀規律,或者雖然各項證據之間的體系形成本身符合邏輯和經驗,但運用這一體系得出的結論有違邏輯和經驗,都不可以用于定案。
最初需求注重的是,依托直接證據定案的進程是一個龐雜的邏輯推理和思想進程,必須嚴峻遵照相干劃定規矩,頻頻檢察證據的真實性和推理的邏輯性,能力最大限度地保障推理的嚴密性和認定案件究竟的準確性。縱然云云,相對依托間接證據定案而言,依托直接證據定案在可靠性程度上依然略顯缺乏,特別是輕易受到具體適用過程的人的主觀因素的影響。
因此,《死刑案件證據審查規定》第三十三條第二款專門規定:“根據間接證據定案的,判處死刑應當特別慎重。”這一規則仍然有效,在司法實踐中應當得到切實遵守,而且,對于普通刑事案件,對于全案依靠間接證據定案的,也應當持審慎的態度,避免出現疏漏,以求最大限度地確保刑事案件的質量,確保裁判的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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