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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律師怎樣向檢察機關申請會見和閱卷?詳細閱讀
在實際工作中,會有一部分人因對檢察機關有意見或其他原因而申請閱卷。因此,建議律師會見結束后,委托律師向檢察機關申請閱卷。 一、申請會見 根據《刑事訴訟法》第84條的規定,律師經人民檢察院批準或者人民法院決定,可以會見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我們知道在中國大部分地方是要求申請會見的,但是在一些不太發達的地區則是要向偵查機關申請會見。律師申請會見首先要得到偵查機關的同意。 如果沒有得到批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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符合取保候審條件且不需要繼續羈押,可以怎么做?詳細閱讀
檢察院認為符合取保候審條件且不需要繼續羈押的,可以發出變更強制措施決定書和停止繼續羈押的決定書,要求嫌疑人離開看守所并將相關情況告知偵查機關。 但是如果嫌疑人的身份屬于在國家機關中從事公務的人員,或者是受雇于雇主,則不需要變更強制措施。當檢察機關對符合取保候審條件且不需要繼續羈押的嫌疑人作出取保候審決定時,公安機關應當及時向檢察機關報告并申請批準。 對公安機關所作的取保候審決定提起公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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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保候審中的時間節點與法律后果有哪些?詳細閱讀
我國《刑事訴訟法》第七十二條規定,被取保候審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執行判決、裁定的,強制執行。強制執行是一種強制性措施,也是刑事訴訟中最常見或最重要的強制措施。在我國,只要符合取保候審條件的案件均可適用。如果符合取保候審條件,嫌疑人可以申請取保候審。 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被取保候審期間,不停止其羈押行為。取保候審期滿,應當制作釋放或者解除取保候審決定書。決定書應當載明解除取保候審的理由和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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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證人在取保候審中的責任?詳細閱讀
保證期間:從被保證人被執行取保候審之日起計算。保證人拒絕執行取保候審的,應當立即解除指定的擔保。對被保證人采取取保候審的期限不得超過一年。在案件審查起訴階段,保證人可以解除取保候審。 1、保證人未履行保證義務,有權要求保證人退還保證金、賠償損失,保證人拒絕退還的,保證人承擔連帶責任。 保證人未履行保證義務的,保證人在承擔保證責任后可以向借款人追償。如果債權人在保證期間內向保證人追償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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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保候審程序規定是什么?詳細閱讀
取保候審是指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對被拘留、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依照刑事訴訟法的規定,依法采取的強制措施。 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在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強制措施時,必須聽取被拘留、逮捕人及其辯護人的意見并進行審查鑒定。對符合取保候審條件的應當立即釋放。取保候審一般分為兩種情況:一種是公安機關沒有采取強制措施。 對這種情況下,偵查人員只需向公安機關出具同意取保候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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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保候審中對是否患有精神疾病的判斷?詳細閱讀
根據《刑事訴訟法》的規定,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否患有精神疾病認定需要進行下列判斷: (一)有無精神障礙 (二)精神病人在發病期間是否負有刑事責任能力。 我國《刑事訴訟法》第八十三條規定:“偵查機關在偵查中,發現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符合以上條件的,應當及時訊問或者采取強制措施;對有上述行為的,可以通知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親屬;沒有法定代理人或近親屬的,可以責令其投案。 被監視居住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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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保候審的法定程序及時限?詳細閱讀
如果沒有找到合適的辯護律師辦理取保候審,那么嫌疑人或被告人被取退的可能性就很大了。那么,在司法實踐中到底有哪些程序可以證明嫌疑人或被告人沒有刑事責任能力?法律依據又是什么? 刑事訴訟法第七十二條規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取保候審的,應當在二十四小時以內通知被取保候審人的家屬。在采取取保候審措施后,應當立即執行。對需要繼續羈押的,應當在二十四小時以內通知被羈押人的家屬或單位。對采取變更強制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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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神病人在取保候審時面臨哪些問題?詳細閱讀
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審措施后,發現并送到專業醫療機構治療后無法確認嫌疑人有無精神疾病,則不能直接認定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因此,偵查機關在審查報捕和起訴環節必須查清有關事實。 1、精神疾病是否構成犯罪 根據《刑事訴訟法》的規定,我國《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犯罪時不滿十八周歲的人或者雖滿十八周歲但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犯罪的,應當負刑事責任。這一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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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除婚姻關系需要符合什么條件?詳細閱讀
人民法院對經審查確無感情問題的男女雙方,予以受理并進行審理;對于符合解除婚姻關系條件的,應當準予離婚。對女方要求離婚又不愿離婚的,可缺席判決;已離異的,可改判或者調解和好。 女方在丈夫提出離婚后又提起訴訟,請求與其結婚而未能得到支持的,視為撤回離婚訴訟建議。對男方在女方提出離婚后又提起訴訟要求與其結婚或者要求與其離婚而未能得到支持的,應責令男方重新審理夫妻共同財產和子女撫養等事項。 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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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調解的法定程序有哪些?詳細閱讀
婚姻登記機關根據法院調解離婚的判決結果做出相應的判決時,要按照法定程序進行。從以上可以看出,離婚調解就是一種法律程序,離婚調解通過司法程序來實現當事人雙方的婚姻自由。 這種調解方式既體現了婚姻登記機關作為一種司法機關對社會公眾負責,同時又充分發揮了婚姻登記機關代表國家參與社會管理和公共事務等職能,更好地維護了婚姻家庭關系中當事人雙方權益。當事人在調解離婚前可先向婚姻登記機關申請出具《申請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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符合離婚條件可以不經過調解嗎?詳細閱讀
在雙方自愿的基礎上,由婚姻登記機關主持進行調解,使夫妻當事人自愿離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二十六條規定:離婚必須男女雙方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并且提交雙方身份證、戶口簿和準予登記手續。經審核,符合離婚條件并辦理有關手續的,發給離婚證。 符合這三種條件了,才可以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調解。如果當事人提出兩種離婚申請,必須親自到場辦理才能離婚調解成功。第二種是當事人提出三種離婚申請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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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情況離婚時適合調解?詳細閱讀
離婚調解是指人民法院在婚姻登記機關主持下,通過調解的方式實現夫妻雙方的自愿和平離婚的一種制度。我國《婚姻法》規定,夫妻雙方自愿離婚的,準予離婚;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前或結婚登記后發現彼此之間不適合共同生活,但尚未辦理結婚手續的,可以調解解決。 我國婚姻法還規定如一方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已取得的財產,或偽造債務企圖侵占另一方合法財產的,人民法院應當責令他方遷出該財產。調解協議必須經雙方簽

21.8
億累計挽回客戶損失21.8億元人民幣
1000
余家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政府單位的法律顧問
1996
年是中國創辦最早的合伙制律師事務所之一
200
余名律師,各領域均有專家級律師坐鎮
30
萬+累計解決客戶疑難法律問題
70%
律師70%以上律師獲得法律碩士學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