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權人可以就合同效力向人民法院請求認定的義務人承擔民事責任,也可以不返還已支付的款項。如果雙方對合同效力有異議,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請求認定行為人與相對人之間的權利義務關系,以維護法律對民事主體之間的特殊公平。那么它的規定具體是怎樣的呢?我們為您整理相關法律知識。
雙方對給付金錢、財物等標的進行區分,是否屬于惡意串通、虛偽意思表示以及合同無效等問題存在爭議時呢?當事人就合同效力發生爭議時,人民法院應當對是否屬于惡意串通作出判斷。對于惡意串通的抗辯方法主要有:一是當事人可以申請人民法院調查收集相關證據,以確定本案所涉合同是否屬于惡意串通;二是當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主張權利,無需對相關證據再作舉證;三是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供有效證據證明所涉合同是違法、無效、可撤銷或者應當撤銷等等。
《合同法》第58條規定,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無效:
?。ㄒ唬┮云墼p、脅迫等手段訂立合同,損害國家利益;
?。ǘ阂獯?,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
?。ㄈ╋@失公平。
《合同法》第61條:當事人采用合同書形式訂立合同,但是法律另有規定或者當事人事先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有下列情形之一,給對方造成重大損失的除外:
?。ㄒ唬┲卮笳`解;
?。ǘ阂獯ǎ?
?。ㄈ┮云墼p、脅迫手段訂立合同;
?。ㄋ模阂獯?,損害國家利益;
?。ㄎ澹┻`反法律強制性規定;
(六)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
?。ㄆ撸p害社會公共利益;
?。ò耍┻`反法律強制性規定。
《合同法》第58條:無效或者被撤銷后,因該合同取得的財產,應當予以返還;不能返還或者沒有必要返還給債權人一方造成損失的,應當折價補償。有過錯的一方應當賠償對方因此所受到的損失,雙方都有過錯的,應當賠償相應責任。法律另有規定的,適用其規定。
該條是對民法通則第139條“無效或者被撤銷后”和民法總則規定中“合同無效”這兩種不同性質、不同法律后果承擔方式作出規定。在我國,債權人和債務人之間就合同效力產生糾紛時可以進行調解嗎?調解無效時當事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得不到解決時有無其他辦法?》之規定:(一)雙方約定由出借人交付利息、收取貸款本金同時支付利息、逾期利得費等“違約金”以及超過訴訟時效期間發生民事訴訟,依照法律規定繼續計算,但雙方另有約定或無特殊約定的除外(《合同法》第39條:債務履行期限屆滿之日起兩年。因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需要變更該等期限的,應當辦理變更登記以前任何部分權利負擔部分債務份額或者增加新債權等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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