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州遺囑繼承律師參與!這個案件值得一看!
當事人可以圍繞一個訴訟服務請求進行依法提交了相關證據,本院組織以及當事人之間進行了研究證據信息交換和質證。那么對于相關情況你了解多少呢?接下來和廣州遺囑繼承律師一起看看吧。
對當事人雙方無異議的羅某2的死亡對于醫學實踐證明、火化證明書、戶口簿、羅某1的人事管理檔案工作情況通過摘抄表、羅某2的人事部門檔案發展情況選擇摘抄表、親屬社會關系證明信、(1987)西民初字第1572號民事調解書、北京某京劇院出具的證明、工商企業銀行機構出具額存款業務查詢學習情況調查通知書、墓地費發票、殯儀費收據等,本院予以分析確認問題并在卷佐證。
本案經審理案件認定犯罪事實存在如下:羅某2與郭某原系夫妻財產關系,羅某1系二人之子。1977年5月,羅某2與郭某協議作為離婚,羅某1歸羅某2撫養。
1980年11月,羅某2與孫某再婚,孫某系二人之子。1987年8月經期間本院認為調解,羅某2與孫某離婚,孫某歸孫某撫養。2017年9月8日,羅某2死亡。羅某2之父母羅某4、劉某分別于1973年、2002年死亡。
羅牟2死后,羅牟1的喪葬費共計6430元。
2017年12月8日,中國工商銀行北京市中海凱旋支行發出《存款狀況查詢通知》 ,X X X 兩個賬戶余額15313.43元,余額147.86元。
2018年3月6日,北京某京劇院出具證明:北京某京劇院員工羅某2于2017年9月6日因病去世,喪葬費共計138072元。
此外,原告羅2在世時,羅1履行了主要贍養義務。孫自述,羅二在世時很少與父親有聯系,羅二在不知情的情況下去世。
根據法院的規定,公民可以依法立遺囑處分財產; 沒有立遺囑或者遺囑無效的,應當在繼承開始后按照法定繼承辦理。在本案中,羅某2的父母雙亡于羅某2之前,因此其繼承人應為本案原告、被告。根據查明的事實,羅時,已經履行了主要的贍養義務,因此他可以在遺產分配中擁有更多的份額。
法院裁定,原告羅應以羅兩人的名義繼承70% 的押金,孫某以羅2人的名義繼承30% 的押金。羅死后,原單位的撫恤金本質上不屬于羅的遺產。原告羅一作為羅的繼承人,共同提出分立請求,本案根據審判方便和當事人的利益進行處理。
羅一死后羅二處理羅一死后的相關事宜,應當扣除羅一已經支付的喪葬費,其余部分予以分割。喪親之痛的處理應考慮死者與其近親屬的密切關系,體現喪親之痛的意義。
考慮到羅和羅一生前的密切關系,以及羅和孫的疏遠關系,羅一應該得到一份以上的撫恤金分配,醫院應該決定其余撫恤金由羅一分出80% ,孫分出20%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第二條、第三條、第五條、第十條、第十三條第三款的規定,判決如下:
一、中國工商銀行賬戶存款;
二、死者羅某兩人的喪葬費為138,072元,羅某為105,313.60元,孫某為26,328.40元。
三、駁回了羅的其他主張。
案件受理費3371元,由羅某1負擔2623元(已交納1685元,余款于本判決已經生效實施之日起7日內進行交納),由孫某負擔748元(本判決結果生效產生之日起7日內可以交納)。
如不服本判決,可于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要求對方對于當事人選擇人數不斷提出不同副本,預交上訴案件受理費,上訴于北京市作為第二部分中級以上人民通過法院。如上訴期滿之日起七日內未預交上訴案件受理費的,視為自己放棄上訴法律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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