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勞動合同律師:何時簽勞動合同法律解答
上海勞動合同律師就何時簽勞動合同以及如何維權做出解答。
【相關法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七條用人單位應當自用人之日起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系。用人單位應當建立職工登記冊,供用人單位參考。
第十條建立勞動關系,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已經建立勞動關系但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受聘之日起一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就業前訂立勞動合同的,勞動關系自就業之日起建立。
第十一條用人單位未與勞動者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與勞動者約定的勞動報酬不明確的,新聘勞動者的勞動報酬按照集體合同約定的標準執行; 沒有集體合同或者沒有集體合同的,實行同工同酬。
【律師解讀】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自就業之日起建立勞動關系。雇用日期是工人開始在雇主工作的第一天。因此,為避免不必要的風險,雇主應注意雇傭合約的簽訂及時間的選擇。他們可以在工人開始工作的前一天與他們簽訂雇傭合同。
如果企業用人部門單位進行一個月以上一年以下用人單位之間沒有與勞動者簽訂勞動服務合同需支付勞動者2倍工資的補償,一年以上未簽訂的視為自己已經開始簽訂無固定資產期限勞動保險合同。因此對于用人單位發展就要樹立正確態度對待勞動者不簽訂勞動關系合同的情況,搜集勞動者不簽合同的有利證據,可以同時通過寄快遞,在封面一定要寫明大概研究內容,也就是有一份存根做證據。如果我們相關信息資料寄不到勞動者手中,此時就要看勞動者能夠提供的詳細分析資料數據真實度,如果是按照我國勞動者本人所提供的資料寄過去的,其最終怎人歸屬于勞動者。而用人單位人員就可以得到正確有效規避合同到期不及時續訂的疏忽風險。
【應對策略】
1.雇傭合同的簽訂和時間的選擇;
2.正確處理勞動者未簽訂合同的情況;
3.正確規避合同到期不續簽的疏忽風險;
4.勞動者的詳細信息資料的搜集及責任的歸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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