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詐騙數額與“情節嚴重”之間存在矛盾之處,應如何對待?詳細閱讀
從構成要件上看,詐騙行為人應當具備兩個條件,一是實施了欺騙行為和騙取了財產;二是取得了被害人的財物。二者缺一不可。我們為您整理了以下內容,希望能夠對您有所幫助。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詐騙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26條規定的“騙取數額較大”是指累計詐稱數額達到3萬元以上、3萬元至10萬元以上、10萬元至50萬元以上。但筆者認為,由于這種詐騙方式與傳統詐騙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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貪污、挪用公款等職務犯罪的處置詳細閱讀
所謂的犯罪情節嚴重,是指實施貪污、挪用公款等犯罪行為,以及實施其他涉嫌貪污、挪用公款的行為,造成特別嚴重后果的,應當按照特別嚴重的標準定罪處罰。首先,如何理解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權實施貪污罪和挪用公款罪?我國刑法第三百九十九條規定,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權實施貪污罪,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貪污罪的法定刑是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挪用公款罪是指國家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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挪用公款罪嚴重損害國有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利益行賄罪之適用詳細閱讀
挪用公款罪的犯罪主體為國家工作人員,而非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其中,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是指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自己代表國家行使職權的便利,挪用公款歸個人使用,進行非法活動或者進行其他侵害國家利益的活動。 這里應當注意兩個問題:第一是挪用公款罪與貪污罪是獨立兩個罪名,因此不能以貪污罪作為第一款關于犯挪用公款罪的構成要件;第二款規定“挪用公款數額較大、進行營利活動的”屬于“挪用公款數額巨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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徇私舞弊犯罪量刑時會考慮到的因素詳細閱讀
徇私舞弊是指濫用職權的主體不是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或者司法機關工作人員;沒有其他主體,包括國家機關以外的工作人員以及與其行使職權有關系的個人;沒有明知自己行為會導致嚴重后果而故意為之;徇私舞弊不報或者不按規定報經批準而予以追訴等不正當、不合理的報批制度。 對司法機關工作人員是否具有徇私舞弊行為進行了司法解釋規定。根據司法解釋第三百八十四條規定:司法工作人員在處理涉及國家利益及社會公共利益等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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瀆職進行的包庇行為如何處理詳細閱讀
“包庇犯罪”作為一種特殊的瀆職行為,一般在《刑法》規定的瀆職犯罪領域中出現。《刑法》第298條規定:“犯本罪,為犯罪分子通風報信、提供便利條件的,或者偽造證據、毀滅證據,干擾證人作證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 “包庇犯罪的人”通常是指明知他人犯罪而為其提供幫助以減輕或者免除處罰。刑法第309條也認為包庇犯罪分子屬于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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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務犯罪中有哪些主要罪名詳細閱讀
職務犯罪,是指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非法占有、索取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的行為。在我國,職務犯罪主要表現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權和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非法占有、使用或者指使他人以侵吞、騙取等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財物,數額較大或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行為。 國家工作人員犯貪污罪,數額巨大以上不滿五年有期徒刑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或者人民團體中從事公務的人員,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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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賄罪和貪污罪犯罪主體和犯罪客觀方面有哪些不同詳細閱讀
受賄罪的主體包括國家工作人員的近親屬,這其中就包括國家工作人員的近親屬。而貪污罪的主體僅限于國家機關中從事公務的人員所實施,也就是國家工作人員所控制或支配、管理、使用公共財產中的財物;單位中從事公務的人員僅包括國有單位中從事公務的人員以及國有單位委派到非國有單位從事公務的人員。 二者犯罪主體不同主要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1)侵犯行為方式不同:受賄罪主體是一般主體。貪污罪主體僅限于國家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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貪污與受賄的犯罪手段和犯罪后果有什么不同詳細閱讀
受賄手段主要包括以下三種:受賄直接用金錢給付,不要求必須用金錢給付即可;利用職務上身份和地位、職務上的影響、便利和影響,以索取財物為目的;通過欺騙或賄賂他人收受財物來實現受賄目的。 貪污罪主要包括以下三種手段: ①非法占有行為。 ②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的目的。 ③以其它手段為目的貪污罪是利用自己職務上的便利來受賄。 例如:利用其職權為自己謀取利益而非法收受他人財物;利用自己職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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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刑辯護在實際工作中應當注意些什么?詳細閱讀
死刑是指由最高人民法院依法核準的,在死刑緩期執行期間,依法執行的刑罰。從刑罰的性質和執行死刑的目的來說,死刑是一種絕對公平、公正的刑罰制度。今天,我們就來講講這個問題,希望對您有所幫助。 死刑的執行是對罪犯生命和自由的最大剝奪。《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一條規定:“經最高人民檢察院核準,對犯罪分子執行死刑前,由最高人民法院發布決定或者命令執行。”根據《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二條的規定:“罪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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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向看守所申請會見在案犯罪嫌疑人要提供哪些文件?詳細閱讀
向看守所申請會見在案犯罪嫌疑人,一般是指刑事辯護律師提出會見請求后,被羈押的刑事辯護律師向看守所提出會見申請,看守所根據自身的情況決定是否接受這種會見請求。今天,我們就來講講這個問題,希望對您有所幫助。 根據《刑事訴訟法》第三十四條之規定,律師與在案犯罪嫌疑人會見時應當出示有效證件和法律援助公函、律師執業證書或者律師事務所證明、律師執業證書;此外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刑事案件辯護律師會見在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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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刑辯護律師應當如何為被告人爭取權益?詳細閱讀
根據我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一十六條規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訴訟權利受法律保護。辯護律師在刑事辯護過程中,必須依法保障刑事當事人的各項訴訟權利,充分發揮法律在維護社會穩定與保障公民合法權益方面的積極作用,切實維護司法公正,促進社會主義法治建設的全面發展。今天,我們就來講講這個問題,希望對您有所幫助。 律師應當了解被告人及其辯護人的訴訟權利與義務。如有權申請閱卷,可以會見被告人并提出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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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有無受脅迫投案對法律后果有哪些影響?詳細閱讀
根據《刑法》第六十七條之規定,犯罪分子自首的,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犯罪較輕的,可以免除處罰。被告人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方法強制投案,是違法犯罪分子向司法機關投案應當具有的法定情形。今天,我們就來講講這個問題,希望對您有所幫助。 同時規定了三種情況,即直接投案和間接投案兩種情形。直接投案主要是指被告因自身原因不能主動投案;間接投案主要是指被告被親友、鄰里和工作人員等人找去時被脅迫而無法投案

21.8
億累計挽回客戶損失21.8億元人民幣
1000
余家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政府單位的法律顧問
1996
年是中國創辦最早的合伙制律師事務所之一
200
余名律師,各領域均有專家級律師坐鎮
30
萬+累計解決客戶疑難法律問題
70%
律師70%以上律師獲得法律碩士學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