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律師_愛情同居中的3種【承諾無效】
愛情,是世間最美好、最圣潔的事物之一。這些可視為“愛情信物”的承諾究竟能否守住對愛情的信仰,墜入愛河中的癡男怨女的“承諾”可信嗎?上海離婚律師說:愛情中的人們,總是嘗試著用種種承諾去取悅對方,有些承諾出于口中,有些承諾落在紙面。那么,愛情中的這些“承諾”有效嗎?本期推送中,通過三個案例分別解讀了戀愛期間、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作的“承諾”的效力。具體內容如下:
戀愛中締結的“結婚保證書”是否具有法律效力?
【案例一】王鵬(化名)與孟佳(化名)是普通朋友。2016年5月,王鵬因生意周轉需要向孟佳借款10萬元,并出具了借條,借條載明借款在2016年12月31日前還清,月利息2%。之后隨著兩人接觸和交流不斷增多,王鵬與孟佳逐漸產生了感情,不久雙方邊正式確立了戀愛關系,并開始了同居生活。確立關系后不久,雙方因生活瑣事發生了一次爭吵,孟佳賭氣之下有一段時間沒有理會王鵬。
后來雙方重歸于好,王鵬為了防止孟佳移情別戀,要求孟佳寫下了一份保證書,寫明如果孟佳今后不與王鵬結婚,婚禮不能如期舉行,則王鵬所借的10萬元錢無需歸還孟佳。隨著時間的推移,終因雙方性格差異太大,孟佳提出與王鵬分手。王鵬表示分手可以,但根據保證書所借的10萬元錢就不再歸還。孟佳一氣之下將王鵬訴至法院,要求王鵬歸還借款10萬元。法院認為,婚姻自由是公民的一項基本權利和自由,王鵬持有的保證書限制了孟佳的婚姻自由,不具有法律效力,故判決王鵬依法償還孟佳借款10萬元。
上海離婚律師提示:本案中所提到的這種為締結婚姻關系而訂立的保證書、愛情合同等都并非法律意義上的合同或契約,只能說是一種道德承諾。我國合同法第2條明確規定,本法所稱合同是平等主體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組織之間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權利義務關系的協議。婚姻、收養、監護等有關身份關系的協議,適用其他法律的規定。可見,《合同法》調整的主要是涉及民事主體間處理財產關系的協議,而有關婚姻、收養、監護等內容的協議因為涉及到民事主體的身份關系,必須根據相應的其他法律來訂立和確定其效力。
《婚姻法》第2條確立了婚姻自由原則,第3條進一步規定,禁止任何干涉婚姻自由的行為,禁止借婚姻索取財物。根據這些規定,雙方當事人締結婚姻關系須遵循自愿原則,出于自身的真實意愿。而結婚前雙方訂立的保證書、愛情合同等,一方面不屬于《合同法》調整的合同范圍,另一方面其保證結婚等內容也違反了《婚姻法》有關結婚自由以及禁止借婚姻索取財物的規定,屬于無效約定。因此,即使一方反悔拒絕結婚,只能在道德上進行譴責,但另一方不得以此為據要求對方按照約定進行賠償或補償,因為這并不構成反悔一方的法律義務。
除了此類保證結婚的協議外,諸如男女雙方在同居期間所訂立的“保證只愛另一方,絕不對其他人動心,保證不離不棄”等愛情保證,這些約定在法律上只能視為是雙方對維系感情的意愿的一種表達,并非有效的民事法律行為,只具有社會道德層面的意義。因此,即使其中包括對財產歸屬或損害賠償等的約定,也不能構成一方對另一方的法定義務,不能以此要求另一方強制履行。
戀愛中承諾給付青春損失費的“愛情欠條”是否具有法律效力?
【案例二】2008年,孫均(化名)與劉麗(化名)經朋友介紹相識,雙方一見傾心,很快便墜入愛河。這一段快樂的時光持續了五年,到了2013年,彼此之間的矛盾越來越多,愛情裂縫越來越無法彌合,繼續走下去只會變成煎熬,于是孫均提出了分手。孫均認為劉麗與他是初戀,劉麗將她的處女之身獻給了自己,為了補償劉麗,在分手前,孫均向劉麗立下一份字據,承諾在三年時間里給付劉麗100萬元的“青春損失費”,最遲到2016年12月31日前付清。
不過這一紙賠償協議,孫均并沒有兌現,最后期限已過,劉麗一分錢也沒有收到。于是她一氣之下將孫均告上法庭,請求法院判令孫均給付其“青春損失費”100萬元并支付相應的利息損失。法院經審理認為,雙方所簽訂的協議內容不具真實的債權債務關系,有違公序良俗,應為無效協議。且該無效協議依據不足。最終判決駁回劉麗的訴訟請求。
上海離婚律師提示:分手費、青春損失費欠條一般是指男女雙方在婚戀失敗后,一方向另一方出具的帶有一定給付意思表示的書面文件。“分手費、青春損失費”針對的均是所謂的“青春補償”,在我國法律權利體系中,很難找到一種權利或者權益與之對應,故司法實踐中,當事人主動起訴要求對方支付“分手費”及“青春損失費”,不應當予以支持。
“青春損失”雖無法定依據,但是如果當事人達成協議,寫下欠條,愿意以“分手費”、“青春損失費”的形式給對方補償時,內容往往是非常復雜的,可能包括通常認為比較核心的“青春損失”撫慰,也可能包括過往共同花費的補償以及未來生活的幫助。為避免此類糾紛,婚戀破裂的當事人雙方最好在關系破裂時將財物結清,盡量不出現該類欠條。如果當事人一方暫時缺乏支付能力,必須出現該類欠條時,當事人雙方最好寫明真實的意思,將費用中所包含項目的金額列明。在欠條寫好后,持有欠條一方應當及時催促對方履行,避免訴諸法院。
結婚后締結的“忠誠協議”是否具有法律效力?
【案例二】年近不惑的賈兵(化名)與前妻離婚后,通過征婚與同為離異的白芳(化名)相識,經過短暫接觸,雙方彼此感覺良好,于是登記結婚。由于雙方均系再婚,為慎重起見,夫妻倆經過“友好協商”,簽訂了一份“夫妻忠誠協議書”,協議書約定:夫妻婚后應互敬互愛,對家庭、配偶、子女要有道德觀和責任感。協議書中還特別強調了“違約責任”:若一方在結婚期間由于道德品質的問題,出現了背叛另一方的婚外情等不道德行為,需賠償對方名譽損失及精神損失費30萬元。協議簽訂后不久,白芳就從朋友那兒聽聞丈夫賈兵與別的異性有染。某晚,白芳將賈兵與另一女性捉奸在床。
危機四伏的婚姻終于破裂。白芳向法院提出離婚訴訟,并以賈兵違反“夫妻忠誠協議”為由,要求法院判令賈兵支付違約金30萬元。法院認為,雙方簽訂的協議沒有違反法律禁止性規定,且是在雙方沒有任何脅迫的平等地位下自愿簽訂的,協議的內容也未損害他人利益,因而應當有效,應受法律保護。最終,法院判決賈兵賠償白芳25萬元。
上海離婚律師提示:我國《婚姻法》沒有明確規定夫妻之間違反忠實義務的法律后果,但是在實踐中,不少夫妻為了穩定婚姻關系,往往簽訂婚內“忠誠協議”,約定相互要忠實,一旦違背忠實約定,就應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這實際上是夫妻通過書面的形式,將侵犯配偶忠實權利的責任承擔具體化、物質化。夫妻忠誠協議,一定程度上制約夫妻雙方對自己行為的放縱,對無過錯方可以起到一定的經濟安慰作用。但要注意,確保夫妻忠誠協議具有法律效力,有五“忌”:
一忌約定的責罰越過了法律底線和倫理道德界限,比如約定如一方出軌,出軌方無權提出離婚,另一方有權公開過錯方的一切過錯行為等,這些限制一方的離婚自由權、人身自由權、隱私權及其以暴力作為對另一方懲罰的相關條款無效;
二忌約定剝奪一方對孩子的撫養權、探望權的懲罰內容,比如約定如一方出軌,則無權擁有孩子的撫養權,永世不得見孩子等,這種約定侵犯了作為父母享有的撫養權、探望權;
三忌約定的內容違背公序良俗或社會常理,比如約定如一方出軌,則需在街心廣場長跪三天,或賠償青春損失費;
四忌約定的違約金或賠償金數額嚴重影響過錯方的基本生活,影響其履行贍養、撫養義務等,比如全部家當加起來也就10萬元,卻約定一方出軌則需要賠償對方100萬元,甚至1000萬元,這將面臨被認定條款無效的風險;
五忌在“捉奸現場”或在對方受脅迫之下,拿出事先準備好的忠誠協議,要出軌方立刻簽,這樣會被認定為是在“脅迫”狀態下所簽,不具有法律效力。
策法上海法律咨詢網,讓法律咨詢更簡單!資深律師坐鎮,百人律師團隊,為您提供專業刑事_離婚_債務_房產_勞動_合同_征地拆遷_醫療事故_公司經營_建筑工程_行政訴訟_人身損害_知識產權 _涉外金融等律師服務。同時您也可以在線留言,無論何時何地我們都將及時為您提供全面的法律咨詢服務,上海律師咨詢電話_400_9969211。
網站聲明: 本文“上海律師_愛情同居中的3種【承諾無效】”可能部分信息來自互聯網,以學習交流為目的,整合法律法規、政府官網及互聯網相關知識。如果發現有涉嫌抄襲的內容,請聯系我們,并提交問題、鏈接及權屬信息,一經查實,本站將立刻刪除涉嫌侵權內容。
相關閱讀
-
訴訟離婚什么情況下會判離?詳細閱讀
《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第一千零七十九條,夫妻一方要求離婚的,可以由有關組織進行調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果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的,應當準予離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當準予離婚:(一)重婚或者與他人同居;(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六)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準予離婚。
-
上海房產合同律師談貸款買房需要注意的“坑”詳細閱讀
我們都知道,對于那些通過抵押貸款購買房子的人來說,除了與賣方簽訂銷售合同外,買方還需要簽訂房屋和抵押合同。買方應按照協議償還銀行欠款。這種按揭購房方式的注意事項是什么?策法網上海房產合同律師為您分析:在抵押中買賣房屋時,行轉抵押,轉抵押需要注意以下問題:一、謹慎選擇中介。辦理二手房轉按揭可能會涉及到中介,但由于中介素養不同,在選擇時需要謹慎。
-
如何理解最高法關于彩禮返還條文的司法解釋?詳細閱讀
彩禮作為我國傳統婚嫁習俗的一種,是談婚論嫁時不可避免的話題。但因為彩禮往往數額比較大,不少曾經“愛過”的戀人為此“扯皮”,甚至引起一系列的法律糾紛。 2020年12月30日,最高人民法院發布關于適用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其中第五條明確:當事人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的,如果查明屬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持: 1、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 2、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確未共同生活; 3、婚前給付并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
- 詳細閱讀